暴力妨害公务 损伤程度不影响定罪

梅州日报 2018-12-06 12:47

“有困难,找民警”“有事请拨110”,这些话语大家都耳熟能详。在日常生活中,群众也养成了有事拨打110,找民警,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好习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群众以各种方式阻碍、逃避、抗拒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以言语辱骂民警,以监督为借口挑衅拍摄民警、用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此种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危害,也会将自己送进监狱之中。

KTV起哄抗拒检查

掌掴民警换来徒刑

2017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驾车去到梅县区新城某酒店一KTV厢房参加朋友小孩的生日聚会,喝酒唱歌,好不惬意。2日凌晨零时许,梅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报某酒店KTV房内有人贩毒吸毒,遂会同梅县区民警前往检查。执法民警赶到该酒店肖某所在的厢房后当场表明身份,要求房内人员听从指挥和配合检查,肖某等人在厢房内不配合检查,大声吵闹、起哄、谩骂,拒绝检查,现场一片混乱。随后民警将在场人员带回梅县区分局办案中心进行调处。肖某等人被带回办案中心后还继续起哄闹事,其中,肖某在接受检查时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抗拒检查,并朝一民警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阻止才平息事态。破案后,经法医鉴定,被打民警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7年6月14日,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酒后为友“伸张正义”

拳击民警换来刑罚

2018年4月25日22时许,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梅县区新城办事处科技路某小区出来时碰撞到小区门口的电动栏杆,小区保安人员廖某等人要求池某赔偿,池某认为自己没有撞坏电动栏杆,在保卫室大吵大闹,并打电话给被告人卢某等人,叫他们过来帮忙。廖某见状到派出所报警,民警邓某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处警。卢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与廖某等人发生争执,经观看现场监控视频,是池某驾驶摩托车撞到了小区门口的电动栏杆,民警遂对双方就损坏物品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卢某等人不听从民警的劝阻,在小区门口喧哗闹事,再次损毁电动栏杆。其中,卢某用手去摇电动栏杆,并在现场叫骂,民警对卢某进行劝阻和口头警告无效,遂口头传唤卢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民警将卢某押上警车时,卢某突然使用拳头殴打民警邓某的胸部,造成邓某受伤。经梅县区中医医院检查,邓某为左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左前胸部未见明显损伤。

2018年9月4日,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此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者毁灭名誉等形式进行精神强制。根据条文规定,对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人身损伤程度上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即构成犯罪,且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杨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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