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宿生打架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梅州日报 2018-11-22 10:20

●徐冰琪

初一内宿生晚自习后与同学打架导致骨折,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学校有无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7773元。

案情回顾

小杰和小龙是五华县某中学初一级的同班同学,均是内宿生,两人的宿舍相邻。2018年4月底的一天晚自习课临近第一节下课时,同班同学小志走到小杰课桌旁询问小杰为什么要扔他放在小杰课桌处的书本,起初小杰并未理会小志,待小志再次询问后,小杰先动手打了小志,接着小志用手掐了小杰脖子,之后小志回到自己课桌处,小杰则拿起凳子去砸小志但未砸到。此时,与小志关系较好的小龙看不顺眼小杰的行为,遂自发动手打了小杰,后小龙、小杰各自回到自己的座位。(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晚自习课结束后,小杰在他人宿舍听到小龙与他人闲聊,说要打小杰。后小杰带着三个室友去找小龙理论。在小龙宿舍里,双方发生了口角,于是小龙动手打了小杰一巴掌,小杰随即反手一巴掌打向小龙却未打到。接着小龙将小杰按倒在双层床的下铺并用拳头打小杰,后将小杰甩在地上。小杰被甩在地上后,小龙按住他继续打。后小杰说他手断了,小龙才停止打人行为。随后,学校的宿管人员赶到了现场。小杰住院19天,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事发后,学校支付了1000元给小杰。后小杰将小龙及其父母、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4万多元。

庭审中,学校称其工作人员有按规定在宿舍楼进行查岗、查房和巡逻。老师有教育学生不要打架,且学校管理人员及时到场制止了打架。学校已履行了管理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在纠纷中受到的损害结果与小龙的致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小龙尚属未成年人,且无证据证实其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承担教育学生的职责,也要尽到管理学生的义务。该学校的管理人员是在小杰受伤后才来到现场,明显应急处置能力欠缺,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情发生,未尽最大努力及采取足够措施、方法履行好管理职责,管理上存在瑕疵,具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小杰遇事没有及时向老师报告或找家长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室友去找对方理论,未冷静处理事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小杰19433.59元,此款由小龙父母共同承担;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777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仍应支付6773元;小杰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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