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精神病女 引发山火获刑

梅州日报 2018-11-04 10:19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徐冰琪)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五华女子点杂草取暖不慎引山火,过火面积754亩,那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2018年2月12日上午,家住五华县周江镇的张某到某山脚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取暖时不慎引发山火。经五华县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75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5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5995元。经鉴定: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五华法院审理后,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对此,该院一法官表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追究责任?是否全部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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