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梅州市 企业引进急需紧缺 人才工作的通知
梅市人才办〔20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切实解决企业人才紧缺问题,经研究,现就做好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及符合梅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可自行从梅州市外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内,按程序报市人才办审批备案;引进人才工作年满1年后按程序申报享受相应待遇。
二、凡以上规定范围外的各类企业,从梅州市外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以及全市各类企业新引进不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限制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均需按程序将人才岗位需求报市人才办汇总,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发布并引进。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人才办反映(电话:2250302)。
梅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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