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泗水一宗土地纠纷双方因一纸协议争执不下 律师教你签农村土地转让协议

梅州日报 2018-11-02 10:24

本报讯(记者张爱飞见习记者洪国栋)近日,平远县泗水镇泗水村村民刘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8年前他与同村另一村民刘某盛签了一份有关土地转让的协议书,协议书上写着甲方(刘某盛)自愿将3块自留地转让给乙方(刘先生)。如今当事人刘某盛却说,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的,且称协议书上有一块自留地当初并未承诺转让给刘先生。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调解。

■当事人 对方所持协议书并非其亲笔签名

10月30日,记者来到泗水村了解情况。据悉,双方于当天上午在村委会进行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记者在村党支部书记林宏亮拿出的一份协议书上看到,甲方(刘某盛)自愿将3块自留地转让给乙方(刘先生),同时甲乙双方议定该三块自留地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双方同意款清、签名、交接。协议一式4份,甲方、乙方、泗水司法所、泗水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记者还在协议书上看到鉴证单位意见。其中泗水村民委员会写道“情况属实,双方同意”,泗水司法所写道“内容真实合法,予以见证”,并有单位盖章。然而,当事人刘某盛却否认该份协议书上的签名为他所写。“当时我们是有用纸写了一份协议并签名,但不是用这种A4纸打印后签名的。”刘某盛说道。

■村委会 无法调解建议走司法程序

刘先生认为,协议书上有双方签名,以及村委会、司法所的见证,协议有效,应当执行。刘某盛则认为对方所持协议书非他亲笔签名,协议内容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村干部做了调解工作,无奈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刘先生告诉记者,协议书中提及的三块地,其中两块地双方未有争议,正是第三块柚子地成了矛盾点。“对方说签的协议只有两块自留地,不包含柚子地这一块,但这份协议书上明明就写着三块自留地。”刘先生说道。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村委会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但在判决下来前,双方先不要管理此处争议土地,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律师 有口头协议且实际占用使用有法律效力

为此,记者咨询了广东圣图托斯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报法律顾问陈垚律师。针对上述情况,他提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书面协议外,还有口头协议的形式。即使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有口头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实际占用使用,也是有法律效应的。本案中,关于柚子地的使用管理,双方均称他们有相关管理。另外,他指出该份协议书上有关自留地的介绍,有多处补充添加的地方,但却无双方当事人的指模并签字确认。他建议,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可以走诉讼途径,由法院来裁决。

关于农村土地转让该如何签订有效协议,他建议为了明确土地面积大小及位置,协议上最好要有四至图,涉及面积及金额也应当准确标明,后续如需补充说明协议,则要在补充处按指印确认。签订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场外,还需有见证人,并附有当事人指印以及见证人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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