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31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8年10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删去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在森林防火期内”。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项“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修改为“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森林防火期内”修改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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