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能没有惩戒

梅州日报 2018-10-08 10:30

随着禁止体罚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惩戒学生似乎成了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即便是教师正常的教育惩戒行为,也唯恐被一些家长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之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对“任性”学生的想管而不敢管、没法管,学校德育工作面临新的难题。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思考:学校教育惩戒功能的弱化,到底伤了谁?教师究竟还能不能惩戒学生?

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的一种教育方法,比如:对课堂上玩手机屡教不改的学生,收缴手机并通知家长来领回。而体罚,是对身体的责罚,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我们反对体罚,但不能把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完整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中小学生处在身心成长的重要阶段,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为约束,没有一套教育惩戒措施作为保障,听之任之,就像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制裁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们提倡尊重教育,但不能迁就学生犯错,赏识学生,不能连缺点一块赏识,只有奖惩分明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管理权利和教育义务。作为教师,对本校学生在校期间有管理的权利,学生在学校有服从老师管理的义务,教育惩戒学生正是教师对违反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也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保障。虽然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表述并未直接提及教育惩戒,但惩戒之意已包含在内。因此,面对学生违纪行为,教师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的惩戒。

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教育惩戒制度,我国教育部、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要强化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对此,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更多的共识,尤其要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让教育惩戒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梅江区联合中学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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