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诉讼借条失效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杨君俞)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债权人手握确凿的借条,也可能因为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行使权利,而陷入讨债失败的窘境。近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主张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
1999年2月12日,家住五华县的阿文向同村的昌伯借了3000元,且出具了一张借款期限为5个月的借条给昌伯,约定了利息。据昌伯所言,在开始的几年内他多次口头催促阿文还款,阿文总是以经济拮据为由搪塞,还款一事就这样拖着。2018年3月,失望的昌伯携带借条,一纸诉状将阿文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阿文偿还3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然而,阿文辩称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程序,借条载明阿文应在1999年7月12日前还清借款,昌伯应在当时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即2001年7月12日前)向阿文主张偿还借款。而昌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阿文催收借款,对此应当承担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法律后果。
昌伯直到2018年3月26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昌伯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借贷纠纷时,在3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截止前,债权人应注意催款方式并保存好证据,如可通过打电话录音、发短信催促等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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