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3000元,19年后为何要不回? 因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五华老伯上诉讨债遭法院驳回
|以案说法|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债权人手握借条却讨不到钱?
2018年3月,梅州市五华县的昌伯携带一张19年前的借条,将同村的阿文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文偿还3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不料诉求遭法院驳回,原因是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2月12日,五华县的阿文向同村的昌伯借了3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给昌伯,写明借款期限为5个月,还约定了利率。据昌伯所言,此后数年内,他多次口头催促阿文还款,阿文总是以经济拮据为由搪塞。这一拖就是近20年。今年3月,无奈的昌伯将阿文告上法院。
庭审中,阿文辩称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处驳回昌伯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昌伯应在当时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即2001年7月12日前)向阿文主张偿还借款,由于该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昌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昌伯的诉讼请求。
□黄琼杨君俞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发生借贷纠纷时,在3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截止前,债权人应注意催款方式并保存好证据,如可通过打电话录音、发短信催促、发律师函或找第三方证明等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保护时效。本案中,昌伯虽然提出,自己曾多次口头向阿文催告还款,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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