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限度没有变化 最低缴存基数将上调200元

梅州日报 2018-06-26 11:29

本报讯(记者杨敏)近日,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梅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比现在的最低缴存基数1210元上调了200元。

此次调整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实施的。

在缴存比例方面,缴存比例的限度没有改变。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下限原则上各为5%,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在缴存基数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2017年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96元,不得低于梅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通知表示,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此次调整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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