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厂房改为商住用地 有哪些政策规定?
梅城一读者:我公司是梅城江北一家汽车修配厂,土地是上世纪90年代划拨用地。梅州市实施“三旧”改造政策后,我公司地块已列入了“三旧”改造项目库,现在我公司想将旧厂房通过“三旧”改造为商住用地,请问政策有何规定?
市国土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精神,旧厂房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属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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