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寄宿的农村籍学生遭遇车祸 伤残赔偿金按何标准计算?

梅州日报 2018-06-18 13:42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杨君俞宋小翠)在县城学校寄宿的初一年级学生,在入读初中前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残,但因为其是农业户口,在赔偿标准上其家属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下计算伤残赔偿金应该适用城镇收入标准还是农村收入标准?

2017年7月25日,黄某祥驾驶摩托车途经五华县横陂镇村道时,与李某民驾驶的小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黄某祥之子小文(化名)倒地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黄某祥、李某民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要责任,小文无责任。李某民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文在结束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因黄某祥与保险公司无法就小文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协商一致,黄某祥、小文父子遂于2018年2月起诉至法院。

关于小文的残疾赔偿金一项的数额,黄某祥主张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元的标准计算赔付,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认同。经查证,黄某祥、小文父子的户口均属于农业户口,实际居住地是农村。

不过,五华县横陂镇小都中学出具的在校证明却让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在这份证明上载明了受害者小文系该校初一年级寄宿的学生,入学日期为2017年9月。据悉,家住农村的小文自2017年6月在村上的小学毕业后考入位于城镇范围内的小都中学,交通事故恰逢发生在小文入读小都中学前的暑假期间。小文在城镇寄宿、生活, 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呢?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住农村的小文就读于五华县横陂镇小都中学,该校属于城镇范围。小文于2017年9月开始住校,但是至起诉时住校的时间不满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小文的经常居住地不能认定为城镇,小文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12.2元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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