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世绘 分房风波

新快报 2018-05-06 23:42

●婚前买房丈夫出资1000元

●离婚时要求分一半所有权

婚前购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能否在离婚时再反悔?新婚丈夫象征性地“出资”1000元,就成为了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能否享有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要知这些问题的答案,请看这个案例。

彭女士与前夫育有3名子女。十多年前,前夫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留下了一笔死亡赔偿金。2003年10月经人介绍,彭女士认识了现任丈夫谭先生。两人经过相处,觉得还不错,遂打算共同生活。次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在梅州市城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开始与谭先生同居。购房时,谭先生出资1000元。2010年底,同居多时的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彭女士为了让谭先生尽心共同抚养她与前夫生育的3个小孩,并在亲戚的劝说之下,结婚1个月后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

但是由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习惯均不同,在共同生活中矛盾时有发生,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彭女士心灰意冷,决定与谭先生分开。为此,彭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提出现居住的房屋是她用前夫的死亡赔偿金购置的,谭先生只出了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彭女士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谭先生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彭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方案。他表示,现住的房子他也有出资购买,而且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得一半,是不可能放弃的。

对此,彭女士表示,购房款是前夫用命换来的,从情感上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房产要分割一半给谭先生的事实。

地点: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结果:经法官调解,彭女士同意给双方一个重修感情的机会,撤回了起诉,并表示非常后悔在房产证上加了谭先生的名字。

依据:尽管最后该案以彭女士撤诉告终,但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婚后如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则视为赠与,尤其是像房产这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大宗财产,加名行为相当于办理了赠与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因为个人情感变化或者意志而发生转移,除非能证明赠与非真实意愿。另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证上加了名,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时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销这笔赠与也不行了,除非对方自愿返还赠与财产。(黄琼洪燕陈会兰)

职场中、家庭里,事事都有法可依,可不能任性哦。

本期论语

■廖木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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