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看不到孩子 怎么办?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广州日报 2021-04-09 04:12

图/视觉中国

民法典学堂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徐冰琪)当下,因离婚导致的小孩抚养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抚养问题引申出的探望“困难症”也逐步显露。据了解,民法典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典型案件一

母亲探望儿子被前夫阻止

法院支持其每月探望一次

因夫妻感情不和,广东梅州男子张某与老乡胡某于2013年初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生育的儿子小星和女儿小芸均由父亲张某抚养至成年,并负责抚养费。2017年4月,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芸的抚养权,法院依法判决小芸由胡某抚养。

之后,儿子小星与父亲张某一同到揭西生活并在揭西某中学读初中。2019年底,胡某来到张某住处,想探望儿子小星,因张某不肯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胡某被张某推倒在地,头部受伤,伤情轻微,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4月,胡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她对儿子小星每月探望一次,寒假和暑假与小孩各相处一周。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每个月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张某应当协助配合她行使探望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即使小孩同意寒暑假从其住所出来与母亲胡某相处,在未获得父亲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在现实中也难以执行,无法达到胡某的预期目的。如果强制执行,反而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孩子和母亲胡某、父亲张某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反而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为此,法院驳回胡某提出的寒假和暑假与小孩各相处一周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件二

母亲探望女儿遭阻拦

要求暑假与女儿生活获支持

广东揭阳女子庄某与梅州男子钟某育有一女,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对簿公堂,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花跟随父亲钟某生活,而庄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离异后,母亲庄某前往前夫钟某家中探望小花时,却遭到钟某母亲的强行阻拦。事后,钟某多次劝说母亲均无果,其母依然拒绝协助庄某行使探望权。无奈之下,庄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花在暑假、寒假跟随她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的方式多种多样,把小孩带在身边生活一段时间也是行使探望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暑假时间比较长,而钟某也需要一个较长的假期与小孩一起生活,现庄某诉请小花在暑假、寒假都跟随她生活,法院认为可准许庄某在暑假时把小花带在身边生活。不过,为保障小孩的学习,庄某应在暑假开始五日后再去钟某家接小花,在暑假结束五日前将小花送回钟某家。

法官说法

双方彼此体谅

才能更好行使探望权

受访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探望权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所以无论如何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积极努力配合行使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导致的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且探望权是一种人身性权利,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是行不通的,还需要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互相理解与配合。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做调解工作时应从情理和法理入手,让双方及其家属意识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共同的关爱,保护离婚父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有利于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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