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让债务人可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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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维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广东法院近三年审结破产案7387件,盘活资金上百亿元”(《广州日报》12月21日),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意义重大。可以说,司法机关积极高效的作为,也是良性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破产”方面,虽然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由于没有先例,因此急需破题。“广东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一对夫妻欠银行近600万被法院列为首批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南方日报》12月21日),具有破冰意义。根据方案,这对夫妻处置完房产后,10年内的收入除生活费外均用于还债。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并非完全是欠债不还,而是在破产保护期结束后才能免除债务并复权。但在10年保护期内,这对夫妻的自由度加大了,比如,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可以正常创业,从而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且家庭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因此,此举对于经济和民生,都有积极意义。
给身陷困境的人一个机会,或许就能给让其创造奇迹。像“广东开展乡村青少年健康成长"两帮两促"行动,今年已筹过亿元助学助困”(《南方日报》12月21日)的制度安排,除了可以让贫困青少年获得帮助,而且可以激发他们中的许多人成才。一切皆有可能。你看,“揭阳乡村白化病学生王志耿考上广工, 读书时成绩曾因不及格而留级”(南方网12月21日)。再看,“发明无接触公共洗手间,广州三名初中生获一等奖”(《羊城晚报》12月21日)。这些都说明,青少年可塑性很强,给他一个平台,一次帮助,甚至一点鼓励,都有可能激发他们的潜能,从而造福社会,而不是相反。
◎胡也屏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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