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果屡被妨害 法律权威岂容儿戏 一扇门的“三封三开”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洁纯 林昭仪
日前,惠来县惠城镇一幢民居前,在惠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强制执行下,被执行人黄某平家中另辟捷径凿开的“门”再次被强制封门。经执行干警警告教育,黄某平一家关于这扇门的“三封三开”戏码正式落幕。
挑战权威:公然与法院玩起“凿门游戏”
原告黄某镇与被告黄某平系邻居,因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黄某平停止侵害,并用建筑材料将开凿的北墙小门封住,恢复原状;被告在其楼房北墙(双方争议的3.5米)处各层所设一外露塑料弯头排气管,在原告建设到其高度需要拆除时,应予拆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平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镇遂于2019年7月1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黄某平遂在2019年8月28日自行将其楼房北墙的小门封住。但是,在法院验收合格后,黄某平第二天就在已封住的小门东侧另开凿小门,公然与法院玩起“凿门”游戏。2019年12月4日,法院发现情况后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封住小门。然而,5天内被执行人再次将小门凿开。经法院再次责令,同月10日,被执行人第二次将小门封住。没想到,才过了一个月,2020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再次将小门凿开。
法官释法:新凿之门与原侵权事实并无二致
执行法官介绍,被执行人在原门附近另凿新门的行为虽属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与已经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属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又将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完全无视法律权威、拿法律当儿戏,惠来县人民法院决定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在疫情特殊时期,惠来县人民法院在紧密做好周全执行预案后,3月26日,在当地派出所、村委干部等人员协助下,执行干警到黄某平家中强制封住该门,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警告、教育,告知其若继续无视法律权威,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个执行过程按照既定计划进行指挥、监督、施工,使得执行工作得以平稳有序地推进,该案最终得以妥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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