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变身“加油站” 非法卖油被查处
本报讯 (记者 潘彬彬 通讯员 陈文庆) 3月1日至7日,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刑事、治安警情297起,其中盗窃警情103起,抢夺9起,诈骗112起,其他警情73起。
五菱货车改装成移动小型“加油站”,在各个僻静角落偷偷非法贩卖汽油,打起了“游击战”。近日,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快速出击,查获2辆非法改装油罐车,行政拘留1人。
案情:改装货车私卖汽油被当场抓获
3月6日12时30分,里湖派出所民警巡查至里湖镇一幼儿园东侧楼下,发现有人涉嫌非法买卖汽油,随即在现场抓获非法买卖汽油人员林某利(47岁,里湖镇人),查扣一辆银色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内有黑色油罐(经称重,罐内汽油重705公斤)。
经审查,林某利交代,其自今年1月3日开始将一辆银色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改装为移动小型“加油站”,至目前已销售约2300升汽油,非法牟利约2000元。公安机关于当天依法对林某利处以行政拘留10日、没收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及油罐等处罚。此外,里湖派出所还于当天在里湖镇新松村一小区路旁查扣一辆奥铃蓝色六轮货车,车内有空油罐一个。
目前,2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醒:严禁私自销售运输汽油
警方表示,非法储存、销售散装汽油不但不能保障汽油质量,而且会导致使用车辆受损,甚至会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严禁私自销售、运输汽油。
警方提醒,黑油车没有任何消防设施,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容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等安全事故,而且油品来路不明,长期使用容易对汽车零部件和发动机造成损伤。因此,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也将持续打击私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民如果发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请积极举报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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