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的潮剧戏捐

揭阳日报 2020-03-03 11:49

晚清民国时期,潮剧繁荣兴盛,政府向戏班或戏剧活动抽取一定税收以充公用,称为戏捐。蔡烨华 摄

□郭 敏

戏捐是指政府向戏班或戏剧活动抽取一定税收以充公用的举措。潮剧税捐是戏捐的其中一类,是对纳税人在戏园、剧场、戏班举办潮剧演出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清末,朝廷内乱外困,更因鸦片战争,赔款、军费、外债等耗费不断。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允许地方办理厘捐,巧立杂税名目,想方设法搜刮民脂民膏以解燃眉之急。潮剧戏捐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亦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杂税”而产生的。“捐”最初指自愿的捐纳,后演变为以“厘”为名税捐,承担着“正税”的同样义务。

采用“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

1902年7月岭东日报《戏厘述要》对潮剧戏捐主要情况有翔实的介绍:“潮属戏班牌捐,为汕口苏安崎碌炮台弁勇薪粮经费专欵.日前经禀奉两院宪批准立案,在郡谕绅议定章程,设局开办,其章程各戏班赴局领牌,每演一台,准于戏价外加收公费银四钱,按月由该班缴银一十二两,每年以十个月为率,领牌之班悬挂台前,俾众周知,如未领牌即属私班,不许演唱……”可见,潮剧戏捐大约始创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按月缴纳,是一种地方税捐。经“两院宪批准立案”订立潮剧“章程”,并“设局”,即设置专门机构征收管理税款。从1902年7月20日《领东日报》潮嘉新闻一则关于“戏厘近事”报道称“潮阳开设戏厘局”,可推断出政府设置了专门机构“戏厘局”,对潮剧税捐进行征收管理。

潮剧戏捐征税对象是以按《戏捐章程》规定通过戏厘局审核通过并颁发“牌”的所有戏班、戏园或剧场所举办的“潮戏演出”消费行为,建立了按地区分片管理的“查牌计征”的征收管理制度。在城市主要是向戏园或剧场征收,在广大农村地区则是直接向戏班征收。

一般“按年征收”的计税方式下,纳税期限为当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计12个月。而章程规定“按月由该班缴银,每年以十个月为率”,体现了潮剧戏捐适度征收的原则和税收弹性的特征。潮戏“每演一台,准于戏价外加收公费银四钱”,即应纳税额的计算为:应纳税额=4钱×排演台数,这是采用从量计征的计税方法(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同时,章程中也有规定可以“按月由该班缴银一十二两”,即应纳税额的计算为:应纳税额=月数×12两。从价计征,是指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这种从价计征的计税方法亦为潮戏税法所采用。由此看到,潮剧戏捐采用“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相结合的形式在潮汕地区推行。

潮戏捐款征收后由地方政府支配

戏厘局在管理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潮剧戏捐款项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以“公款”入库,税款由政府统一支配。其全潮戏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后由地方政府支配用于地方性建设之中。具体分拨到哪些单位组织呢?1931年第72期《汕头市政公报》一份公函——《佈公函各县暨苗圃主任等拟将全潮戏厘捐拨助各县教育费款项移拨为各县麻疯口粮由》帮我们解答了这个问题。“查全潮戏厘捐,係为全潮各县市地方公款,除照案分拨潮州苗圃,产科学校,省立二师,省立商业,东江教育促进会,留法学费,报界公会,市党部,市立苗圃,友联中学,市立一中,市立女中等经费外,尚有潮安揭阳澄海惠来大埔饶平丰顺普宁南澳各县教育补助费一项……”“将本届全潮戏厘捐,分借惠来,开筑南山通葵潭两公路石方桥涵费,级汕头平民新村建筑费之用,请察核备案”。可见,潮剧戏捐款被征收后由地方政府支配用于地方教育、城镇乡村的建设、城乡公益事业等社会公共的需要。

晚清民国时期,戏厘局征收潮剧戏捐采取直接征收和招商投标承包的征管形式。潮剧戏厘局在晚清成立之初采用“直接征收”的方式征管潮汕地区的潮戏税捐。民国时期,沿用清制。

到了民国中期,政府和地方当局横征暴敛,再加上夜戏被禁“夜间唱戏者,限十二点钟停唱,欲请唱戏者,因之大为扫兴,往年冬至节,唱戏以祭祠者,今年一概罢唱”(《李太尊严禁淫戏与优界生计之关系》,刊于1905年12月1日的《领东日报》),以及戏剧改良等原因“禁止潮剧织云班来汕开演”,直接削减了戏班戏园潮戏收入,“有碍戏捐”,戏班戏园“营业”疲累,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抗捐不纳现象。面对收不齐戏捐,地方政府当局启用招商投标“承包”的征管形式与戏班戏园进行博弈。1932年揭阳县政府一份关于《公函揭阳县政府请转饬制止典利公司分拆承戏厘捐一半由》的公函中提到“现据揭阳戏厘捐征收员呈称,兹有典利公司,赴揭阳县政府,请折出戏厘一半,由伊承办”“揭阳之有戏捐,应除出三百元为县署游击队经费外,其余批价县公署与戏厘局各得一半,原文在案,已成铁案……兹从县政府一半范围,应征应提出自行批商,其余一半仍归全潮戏厘捐征收处承商主批,各收各饷,永不相淆”,从中可以了解到当时潮属各县的潮戏税捐被“承包了”。潮属各县的戏捐一半由县政府公署和另一半由戏厘局分别征收,其中县政府公署和戏厘局自行招商承办。

晚清民国时期,潮汕地方政府拓宽税源,征收潮剧戏税的初衷,是借此解决财政问题,便于统治。尽管潮剧戏税的征收,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财政收入筹措难题,对潮汕地区近代地方教育、城镇乡村的建设、城乡公益事业等社会公共需要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潮汕地方政府成立戏厘局,制订了较为完整的章程来加以监管,逐步加强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农村征税范围内组织潮戏演出的所有戏班、戏园或剧场的纳税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潮剧戏捐征收制度和管理中仍存不足,这不仅使得潮剧戏捐征收难以为继,而且其管理制度难以持久,总体效果微乎其微,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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