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出台政策意见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普“惠”十二条助企业复工复产
本报讯 (记者 高浩钦 陈启何 特约记者 罗凯瀚) 记者5日从普宁市相关部门获悉,该市出台了十二条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四方面着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助其渡过难关。
据了解,5日,普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下称“《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针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扶持受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生产企业、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准予延期报税纳税、支持科研攻关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明确,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物资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方面,《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提出,优先支持普宁市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揭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在2020年度安排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补助。同时,优先推荐受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申报上级各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在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方面,《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共渡难关普“惠”十二条》提出,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时,对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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