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失效拟注销的通知
各维修企业:
经核查,普宁市流沙荣记汽修厂等94家维修企业向我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证件有效期已到期,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向我局提出延续经营报备。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经营行为,现拟对普宁市流沙荣记汽修厂等94家维修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进行注销,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15日内向我局申请报备延续经营或注销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附件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附件3: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失效台账
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2日
附件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附件2: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附件3:
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失效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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