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能否发展与转化?

揭阳日报 2019-11-27 10:56

彭妙艳

何谓“乡约制度”?得从最基础的基层建制说起。略有接触历史的读者应该曾经听过,在明清时期,在县的下面,还有都、图之类的“单位”存在。好像揭阳县,其下有官溪、渔湖等九都(含在城),各都之下又有若干图。这“都”“图”作为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大类于今天的乡镇、行政村。而在村的下面,还有再小的单位,在北方与江南地区称为“庄”,在岭南叫做“里”。如嘉庆《黟县续志》记载:“旅居者曰村,其系属于村者曰庄。”与此同时,还有“约”的存在。现在有人把揭西河婆一带称为“六约”,我的老家地都大莲、青屿、石港等村,在雍正《揭阳县志》中则称为“青屿约”。“约”是清代与“里”并存的体系。关于这一点,曾见康熙《徽州府志》卷一叙及:“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各类编一册,听约正约束。”约正就是乡约的领导者,当时揭阳设立有“九都约正”,县志记载若干德高望重者曾任此职。因为都是不设官的,其行政由各里长、约正分管。

明代后期起,里长和约正是并存的。里长和约正都由知县任命,分别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助收赋税以及思想宣传工作。约正大都由族长兼任。《儒林外史》中写道“族长严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乡约”,就是一个反映。我们把这个体系称为乡约。

乡约制度最早构想于宋代,由吕大均提出,南宋朱熹加以增订。其建立目的,在于重整乡里的教化体系,建立一种“德业相助,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互助性组织与管理。因为种种原因,直到明代嘉靖八年(1529),这个乡约制度才正式确立并颁布。《大明会典》有着明确的记叙:“每州县村落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则告官,轻则罚米入仓,以备赈济。”所谓“圣祖教民榜文”,就是朱元璋皇帝“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全生理,勿作非为”的“圣谕六言”。在当时,许多宗族都把这“圣谕”刑于宗谱谱首,或依据之制定自己的宗规族训,在宗祠定期宣讲。

与此同时,官方也开辟乡约所的专门场地,邀请、组织有学问的绅士前往宣讲。在揭阳嘉靖时期,乡贤吴继乔、薛侃等都以《圣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写讲义与乡约,在县里的乡约所向民众开展宣传工作。吴继乔所编者为《格俗条约》《乡会条约》诸种,同都进士林松为之写了跋语。对吴继乔以条约力反当时社会存在的各种风俗弊病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清康熙时,又有《上谕十六条》的颁布,至雍正初,还有对《十六条》进行解读的《圣谕广训》在全国贯彻。当时有揭阳王姓的学者特地来到今属普宁,当时为惠来辖地的盘龙阁,对山民进行宣传讲解,在社会治安良化、社会秩序井然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朝去今五六百年,《圣谕六言》《十六条》与乡约宣讲也已成文化遗产。但今天以适当的形式,对公民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依然至关重要。近些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系列文件先后出台就说明了这一点。对编制内人员开展教育,有党校、学习制度等为场地,为载体。而对于全体公民,则必须借助“开放”性的渠道、途径来进行宣讲、传播。在方式、手段上已经不少。可否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下,借助历史上的“乡约制度”作为辅助来扩大、提高宣传力度与效果呢?因为我们今天开展公民道德建设与爱国主义教育,本来就已包含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利用,所以我以为这个“借助”是可行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就要到各乡镇建设乡约所的实体,借助党校、社会主义行政学院、电视或新媒体上开设“乡约所”,可能会更适当、更有成效。

对于传统事物的利用,不一定只是内容上的改变,有时还可形式上的创新,这就是发展与转化,这样的基于传统的发展、创新,因为融入了时代精神,所以出现别开生面是很正常的事。老树开新枝,根深叶茂,别有气势,自成景观。似乎是不妨多些试验以见其成的新事,何乐而不为?

当然这也只是个人的一点“所想”,录之以供博识者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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