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碰擦竟驾车撞击对方车辆 客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获刑3年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人们熟知的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但近年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交通行为也开始陆续出现,这是一个处罚比前两个罪名要严厉得多的罪名。在汕头开营运客车的职业司机王某青没想到,失却理智的“路怒”行为竟让自己成为这样的罪犯。
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许,王某青驾驶号牌为粤D /093××的大客车搭载乘客从普宁市流沙汽车站出发前往汕头市中心客运站。当该车来到国道324线潮南区司马浦镇某酒店路段时,由李某驾驶的粤D/144××号牌大客车从该车的左后方超车,其客车尾部与该车的左侧后视镜发生了碰撞,随后双方继续驾车前行。
王某青挨了这一“击”后心里愤愤不平,伺机报复。当双方车辆驶至国道324线潮南区峡山街道某宾馆路段时,王某青驾车从最右侧车道连续变道撞击行驶于最左侧车道的粤D/144××号大客车,致李某立即停车。王某青至此还不解气,又驾车撞击停在路边的粤D/144××号大客车,还驾车往前行驶并加大油门往后倒车撞击对方车辆的右侧车头。在撞击过程中,两车乘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惊吓,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影响。后经鉴定,两辆客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600元。
同年7月14日,王某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经过刑拘、批捕和起诉等一系列环节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青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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