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保护令”来撑腰 遭受侵害可向各级法院申请

揭阳日报 2019-03-08 11:20

如今,女性同胞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但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部分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为女性同胞送上一份“法治大礼”。

家庭暴力,破坏婚姻的“恶手”

案例1:家住空港经济区的谢某(女)与黄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后便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7月12日凌晨,黄某因琐事殴打谢某。后谢某报警,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公安部门依法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10月,谢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准予与黄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黄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谈婚时间短,草率结合,婚后也未能通过互谅互让培养夫妻感情,在双方出现争执时,黄某甚至对谢某实施暴力,致使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准许双方离婚。之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来自湖南的熊某(男)怎么也想不到,到揭阳只有短短二三十日,他便因家庭琐事将妻子甘某(女)捅死在出租屋内。之后,他还想通过自残与妻子“同归于尽”,幸被邻居制止。2017年4月,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遭遇家庭暴力要坚决说“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女性受害人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亲友、妇联、司法机关等反映和求助,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切莫忍气吞声,以免最终酿成更大的悲剧。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纸老虎”

案例:秦某(女)与陈某(男)于2013年8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育一女儿。双方在此期间感情尚好,但在女儿出生后,陈某对秦某的态度渐渐变坏并怀疑秦某有精神病。2016年7月24日,两人为女儿购买奶粉款产生纠纷,秦某被陈某殴打受伤而报警并入院治疗。之后,秦某先后两次遭到陈某殴打。2017年1月22日,秦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秦某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陈某对秦某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形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据统计, 近三年,全市法院共签发人身保护令3份,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生效后,根据当事人需要,可由审判长签发《离婚证明书》,作为对外公示婚姻状况的证明。近三年,全市法院已开出《离婚证明书》466份。

拐卖流浪女谋财,“人贩子”领刑罚

案例:2017年5月初的一天,黄某(男)、张某(女)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的路边遇到“王春兰”(身份不祥,二人为其取名王春兰),二人遂将王春兰带回揭阳产业园龙尾镇珠坑村的出租屋,后经人介绍将王春兰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卖给梅州市一男子做老婆,因王春兰没有身份证无法登记结婚,该男子与其亲属于2017年7月1日将王春兰带回龙尾镇退还黄某、张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之后,该男子的亲属报警,被害人王春兰(经鉴定:王春兰的精神状态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临床特点)被解救并送往市救助站进行救助。法院判决,黄某、张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分别处罚金。

点评:妇女特别是农村智障、聋哑、未成年女性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拐卖妇女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必须从严从重打击,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从而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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