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结伙贩毒,7天一网打尽 市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龙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揭阳日报 2019-01-24 12:19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伟涛

上家“谋划”购买毒品,一个个中间人“积极”牵线搭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被一一捉拿归案。从上家“谋划”到人员落网,只有短短7天。

1月1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龙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龙、林某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7日左右,同案人吴某强联系被告人余某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9千克。随后,余某龙联系被告人郑某宝帮忙购买,郑某宝遂联系被告人林某锋帮忙联系购买,林某锋又联系被告人林某松帮忙购买,并告知余某龙每千克甲基苯丙胺5万元。吴某强将195万元交给吴某华、蒋某霞,由二人带至普宁市交给余某龙。余某龙拿到毒资后,将195万元交给林某锋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林某锋从毒资中抽取11.7万元差价后,将余款交给林某松用于购买毒品。林某松将钱带回家中藏放,并从中拿取了3000元。不过,林某松没有买到甲基苯丙胺。于是,林某锋又找被告人林某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当年12月22日,在惠来县鳌江镇,林某锋与林某船谈好以每千克甲基苯丙胺4.8万元,一共187.2万元的总价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林某锋从林某松处取回183万元,并从自己已经抽取的差价中拿出4.2万元,一并交给林某船,并约定7.8万元的差价与林某船、郑某宝平分,三人各得2.6万元,后将2.6万元付给林某船。

2017年12月23日凌晨,余某龙、林某锋、郑某宝确定了毒品接运细节。之后,林某锋、郑某宝到惠来县鳌江镇中澳村吴木俊塗角埕林某船家中拿取毒品,并将毒品带至惠来县鳌江镇吴畔村路口处,交给受吴某强指派前来接运毒品的被告人黄某庭。林某锋等人按照约定将毒品放置于车后尾箱内。随后,黄某庭驾驶小轿车准备将毒品运回广西,途经惠来东港百玲村村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车后尾箱内查获用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39包共计39030克。

就在同一天,余某龙等5人也一一落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龙、林某船、林某锋、郑某宝、林某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庭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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