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为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 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讯 (记者 许佳曼 通讯员 郭奕凌) 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揭阳市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律的形式实现榕江、练江和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为市委中心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制度支撑,对助推破解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难题, 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是揭阳市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由原市环保局起草、市法制局综合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环节,2018年9月2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继钦就制定《条例》作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就《条例》审查作了报告。
据悉,《条例》共设六章五十二条,分别对总则、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各项工作职责;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重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违反项目禁控、污水排放、雨污分流、应急处置等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追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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