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10:王某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王某民于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任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一联(片)负责人、光南村党总支书记兼一联(片)头期间,在没有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一联(片)干部会议的形式,擅自决定将该村一联(片)的部分村集体土地安排成楼地卖给村民,共出实楼地189.5间,收取楼地款4695028元,所得非法经济收入归入该村账务。经校核,上述擅自安排使用的土地:(一)3197平方米地块,地类为耕地,全部符合利用规划;(二)18612平方米地块,地类为耕地16435平方米、农村道路671平方米、建设用地1506平方米,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规划71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17901平方米,现状部分建设。上述两块地,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016年12月30日,王某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点 评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侵犯。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样也可以构成本罪,并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本案中,王某民在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量的村集体土地以楼地卖给村民,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构成本罪。本案非法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折算超过二十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于王某民有自首情节,被非法转让的土地有部分是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给本村村民之后仅部分被建设,转让所得归村集体,这些情节对其量刑处罚有从宽的条件,法院经综合衡量,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宽严相济的精神。王某民虽然得到法院的从宽处罚,但是,依法保护和使用土地,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义务,闻者应足以为戒。
张世佳(揭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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