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9: 刘某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揭阳日报 2018-12-11 11:49

2011年12月19日,刘某新与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刘厝寨经济联合社签订合同,承包该村位于良记后田、蟹目、石排地段面积17.62亩的土地,承包期限10年,合同约定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养殖,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014年下半年,刘某新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倾倒修路碎石,后于2015年前后将部分承包土地出租给他人修建养猪场,改变土地用途。2017年9月30日,经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刘某新非法占用埔田镇刘厝寨的土地,分南北两块,面积共计7047平方米(折10.57亩),其中非法占用地涉及耕地面积5947平方米(折8.92亩),均为基本农田,均不符合揭东区埔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原耕地层已被砂石、废土覆盖固化或水泥硬底化,耕地性质已被改变,对原有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

点 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占用并毁坏、破坏的土地的类型和数量关乎定罪和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新在土地上倾倒修路碎石,后又将部分土地出租给他人修建养猪场,改变土地用途,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及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其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基本农田已达8.92亩,高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和量刑。

江丹英(揭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揭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推荐

揭东区旅游系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文明旅游 从我做起

本报讯(记者高浩钦林一帆)近日,揭东区旅游系统在宝山湖旅游区举办“文明旅游,从我做起”主题“创文”宣传活动,发动全区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