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扫黑除恶打掉实施非法拘禁放高利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张夏阳) 打着投资公司幌子,行发放高利贷之实,还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近日,揭东区公安分局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将“粤××投资有限公司”老板杨某亮等人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12日,锡西村村民林某忠报警称,因借债无法偿还,分别于2017年11月中旬和2017年12月4日,被杨某亮等6名男子强行从揭东区锡场镇带到榕城区东升街道新河村,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并被人用“电击棍”进行殴打致伤。
经查,杨某亮与谢某鹏合伙在榕城区东升街道新河村经营“粤××投资有限公司”,谢某鹏为法人代表,杨某亮负责该公司的日常各项事务,并雇佣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黄某桐、张某鸿等人为工作人员。2017年,林某忠先后3次向“粤××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只支取人民币6300元),每次贷款期限届满均无法偿还本息。
2017年11月中旬,杨某鑫、徐某发、黄某桐、张某鸿驾车窜到林某忠家中,强行将林某忠带上小汽车并载至“粤××投资有限公司”二楼,用电击棍、拳头殴打林某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当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鑫等人才让林某忠回家。2017年11月28日, 杨某鑫等4人又驾驶车来到林某忠家中,强行将林某忠带上小汽车并载至投资公司,因林某忠逃脱而未能得逞。2017年12月4日,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黄某桐、张某鸿驾车来到锡场镇潭蔡村潭蔡小学内,强行将林某忠带上小汽车并载至投资公司二楼,用电击棍、拳头殴打林某忠。后杨某亮指使将林某忠带至其位于曲溪街道圩埔村租住的房子,继续用电击棍、拳头殴打林某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杨某鑫等6人共致林某忠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小腿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林某忠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至当晚11时许,杨某亮等人才让林某忠回家。
2017年7月9日晚上,杨某亮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演(已被榕城公安分局依法逮捕)等人,将受害人林某能强行带到榕城区东兴街道一出租屋拘禁,期间,杨某亮、李某演等人对林某能进行轮流看管,并反锁房门不让受害人离开,要求其偿还贷款及利息;至第二天晚上9时许,林某能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7年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亮、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张某鸿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被依法执行逮捕。
杨某亮等犯罪嫌疑人落网后,公安机关经深挖细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杨某亮组织杨某华、徐某发等人,先后在揭东区、榕城区、空港经济区等地,以非法放贷讨债为业,组织多名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债务利息,多次利用非法拘禁他人等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偿还高额利息。
近日,揭东区公安分局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审理。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亮、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张某鸿等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林某忠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还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上述的规定,结合杨某亮、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张某鸿等人在本案中不仅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林某忠、林某能等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如若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亮、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张某鸿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杨某亮、杨某华、杨某鑫、徐某发、张某鸿等人将被从重判处刑罚。本案最终的判处结果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
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张荣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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