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揭阳日报 2018-07-25 12:20

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91445281663351960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税通〔2018〕39号)文书以公告送达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普税税通〔2018〕39号

普宁市协尔旺化纤有限公司( 91445281663351960K):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

你单位2017年2月3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应缴纳增值税税款92761.02元,尚未缴纳入库。

你单位作为普宁市下架山镇横溪村新乡的厂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普府国用(2007)第特01552号)并实际占用该土地,应税土地面积23680.4平方米。2016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42082.40元,2017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6561.80元。两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合计248644.2元尚未缴纳入库。

你单位自有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应税房产原值为3989161.75元,应税房产余值2792413.23元。2016、2017年度自有自用房产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33508.96元。两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合计67017.92元尚未缴纳入库。

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税款合计408423.14元,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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