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 向乘客索要赔偿 一网约车司机被罚款7000元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网约车司机黄某虚假陈述向乘客索要赔偿的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
2021年1月17日晚,黄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到从珠海市前往江门市新会区的顺风车订单,搭载的乘客为黎某等二人。途中,黎某等二人与黄某因乘车走高速公路还是走国道发生争吵,后黎某用衣服纽扣刮花了黄某汽车后排的座椅。到达目的地后,黄某报警。双方在派出所协商处理下达成调解协议,黎某向黄某一次性赔偿座椅维修费800元。次日凌晨,黄某发现后排车门上有未饮用完的奶茶,且座椅置物袋中仍有残留的奶茶,遂以奶茶渍导致座椅受损为由,将黎某等二人诉至新会区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清洗费、维修费以及误工费共7029元。
黄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出具了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委托修理单》作为证据,拟证明车辆维修用了4130元,并表示已开具发票,只是发票遗失无法提供。法官为查明事实,到黄某所说的汽车贸易公司现场调查,但该公司员工表示,黄某确实曾于1月18日到公司询价,并要求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报价。该公司为此开具了《委托修理单》给黄某,但实际上并未对其车辆进行查看,而黄某也未将车辆交给该公司维修。同时,该员工表示,黄某曾要求他们公司开具维修发票,并表示可以返还税点给他们,但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也并未向黄某开具发票。
法官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再次询问黄某汽车是否已维修完毕以及在何处维修,黄某仍陈述汽车确已在某汽车贸易公司维修完毕。直到法官出示现场调查笔录时,黄某才承认汽车实际未进行维修,并承认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官认为,黄某在明知其汽车未进行维修且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一直陈述其汽车已维修完毕并产生了维修期间停用汽车的误工费,并据此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同时还到某汽车贸易公司要求配合其开具维修费发票,拟伪造证据提交法院。黄某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拟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扰乱了诉讼活动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至此,新会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黄某虚假陈述向乘客索要赔偿的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
新闻推荐
江门日报讯(记者/张奕维通讯员/胡苹)为进一步创新“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举措,深入推进新会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