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网友进微信炒股群牟利 台山男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陈弯弯)“拉了几个人进群后我就会退群。有好几个人跟我说被骗了,我心里也清楚群里在做什么,但觉得只是拉人进群而已,我自己又没有实施诈骗,我也提醒了他们慎防诈骗,现在才知道性质这么严重。”心存侥幸的被告人李某被逮捕后追悔莫及。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拉人进微信群牟利的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的方式,为上家“老板”提供网络广告推广。每成功拉一人入群或者添加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上家“老板”结算的“工资”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3万元。
其中,被害人韩某被该微信群主以提供平台购买股票为由诈骗了3.6万元。
“我经网上认识的炒股朋友推荐进入一个炒股微信群,群里经常分享炒股经验和介绍购买股票。群主还宣传自己研发的APP,这个APP会推送优质股票及金融知识。他推荐我们在某平台注册购买股票。一开始我担心被骗,还试着提现,当时立马提现成功了。当我投资几万元进去后,账号却被冻结无法提现了,我还被移除微信群,这才意识到被骗了。没想到他们套路这么深!”被害人韩某说道。
2020年10月,台山市公安局在开展涉电信诈骗案件信息核查时,通知被告人李某到派出所接受审查,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老百姓也把越来越多的心思花在了理财上。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
台山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行为可能是诈骗行为,切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请一定前往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在详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性购买。若是发现自己被骗,请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动寻求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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