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宾馆内滑倒受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日报 2021-05-13 09:40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游客吕某跟团出游时,在江西井冈山某宾馆内滑倒受伤,遂将井冈山某宾馆及有关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新会区法院对这起游客受伤索赔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井冈山某宾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吕某自负30%的责任,被告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旅行社对其新会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

吕某与丈夫吴某参加了由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组织的广东新会至江西井冈山汽车三日游。旅行期间,吕某与丈夫跟旅行社到达井冈山市后,在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的安排下,入住井冈山某宾馆。入住当天,吕某光脚进入浴室洗澡,浴后准备出浴室门时,因浴室内防滑胶垫向后滑而摔倒受伤。经诊断,吕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随后,吕某与丈夫离开旅行团,自行返回新会。吕某回到新会后,在新会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医生嘱咐其要继续休息三个月。经鉴定,吕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吕某将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某旅行社、井冈山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个单位连带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款17万余元。

新会区法院审理查明,井冈山某宾馆提供的防滑胶垫已老化,失去防滑作用,因此,井冈山某宾馆未提供安全可靠的洗澡设施,导致吕某跌倒受伤,其行为与吕某的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存在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其本人疏于对临时入住房间的必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亦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对其摔伤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是旅行社的当然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为旅客的认知和避免能力而免除。本案中,被告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作为此次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未对安排游客入住的酒店尽谨慎审查义务,亦未为对游客起到提醒义务,与吕某摔伤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该旅行社新会营业部对吕某应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该旅行社新会营业部是某旅行社设在江门新会的营业部,某旅行社应就该旅行社新会营业部对吕某所进行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经新会区法院认定,吕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共约3.5万元。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大小,法院对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如下:井冈山某宾馆应对上述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吕某应自负30%的责任;某旅行社新会营业部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10%,某旅行社应对其新会营业部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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