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下月起施行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等有变化

江门日报 2021-05-07 12:23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轮候的条件,以及支付贴息的流程、贴息利率的核定进行了修订,更新了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等。《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目前江门市有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的业务,主要按照2019年6月1日实施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

记者了解到,由于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自主核算工作的开展,《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具备操作性。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了修订,经市司法局审核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办法》。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出台的《办法》有哪些变化呢?

首先,《办法》对《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贷款置换、实行贷款轮候的条件进行了修订,修改为:“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和资金净流量,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在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的基础上,实行轮候放款。”

其次,《办法》更新了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方式。《暂行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一致,这就导致部分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一致的商业贷款无法办理商转公贷款。为使更多职工能减轻利息负担,《办法》修改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

办理方式上,《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使用抵押权变更登记或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商业银行使用抵押权变更方式,因此《办法》删除了相关内容,只保留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

办理流程方面,因公积金中心已实行贷款自主核算,《办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这一变动免去了原本需公积金中心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再由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的操作步骤,加快了放款速度。

同样因为实行贷款自主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如今可由公积金中心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不需先支付给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支付给借款人。基于此,《办法》对相关流程也进行了修订和简化。

贴息利率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贷款商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委托协议约定和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目前,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已全面采用LPR定价,不再根据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因此《办法》将商业贷款利率上限修订为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核定,不得超过受托银行上月发放商业贷款的平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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