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台山三男子被判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蔡嘉欣)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被告人黄某峰、李某行、李某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峰、李某行、李某敏利用获取到的电信运营商授权的工号,通过联系地推人员对空白的电话卡进行实名登记入网,或以店铺赠送小礼品等的方式诱骗群众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实名办理电话卡入网,随后擅自将电话卡贩卖给他人谋取私利,分别获利超过5000元。部分电话卡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活动。
台山市公诉机关向台山市法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峰、李某行、李某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其三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黄某峰、李某行、李某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判令其三人支付赔偿金、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去年以来,台山法院已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6件,涉及被告人超过20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变得容易,信息泄露、隐私受侵的问题日益凸显。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积极推进“断卡行动”,遏制电信网络活动犯罪,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及工号管理制度缺位等问题,台山法院依法向部分电信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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