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院发布三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涉知名企业或品牌侵权案明显增长

江门日报 2021-04-29 09:06

江门日报讯(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丁洁潘丽芳)4月2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江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8-2020),并发布2018-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18-2020年,江门法院累计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03件,案件数量由前五年的年均约1000余件,急剧上升到近三年年均约3000件,增幅达2倍;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046件,结案率99.16%;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6件,涉及刑事犯罪人员216人。

白皮书显示,三年间江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中民事案件约占总受案数的99.13%,著作权、商标权权属、侵权类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数的98%以上。涉华为、TCL、OPPO等知名企业或品牌的侵权案件较之以往有明显增长,侵权人多为从事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城乡接合部的小超市等小微企业。

白皮书指出,江门中院不断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及“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发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适用意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适用意见》等文件,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赔偿标准。与江门海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江门市版权局联合签署《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证据互通、互认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证据互通互认机制。同时与江门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中共江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发布《江门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主体的惩戒备忘录》,将侵权性质恶劣、多次违法、重复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录入黑名单,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此外,江门中院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2018年至2020年,江门法院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平台委托成功调解案件722件。成立由轻工纺织、化工、汽车、电声、新闻传播、计算机等不同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的咨询智库,聘请智库专家作为多元解纷平台解纷员,为知识产权案件乃至其他各类型技术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智力支持。

据了解,在江门中院主导下,五邑大学、江门市工商业联合会、江门市律师协会及各市(区)法院共同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为江门市民营企业尤其是摩托车、卫浴、食品等支柱产业和知识产权密集行业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服务。这是广东省首个由法院主导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的专门性平台,有力推动了司法服务优质化、高效化、精细化、多样化,加快构建了具有江门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恩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张某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注册商标受保护莫打法律“擦边球”

【案情】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是“MG12XU”、“MG16XU”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恩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外包装和产品等处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

原告为了制止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采取调查取证、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等措施,并起诉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以及登报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新会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较原、被告涉案两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及产品声誉度,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早于原告持续使用涉案两标识,也没有证明该两标为通用、符合一定标准的产品型号,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使用方式的商业惯例表明其仅仅为善意说明或者客观描述商品需要而使用涉案两标识;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MG16XU”“MG12XU”与涉案两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新会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80000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等。

两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判决有效打击攀附名牌、冒险打“擦边球”的不当市场竞争行为,对被告所在的恩平地区相关的音响设备制造企业提供较好的司法指引,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案件终审后,两被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社会效果较好。(王鼎强杨倩瑜)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涛等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网络传播需谨慎入狱受罚代价高

【案情】被告人杨某涛、王某从2017年初开始,受他人雇佣担任某网站的编辑。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将影视作品下载到指定的中转服务器内,并将编辑好的影视作品的介绍海报和播放链接放到该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

被告人杨某涛另外根据该网站老板的要求,联系人员到江门地区多间影院进行偷录,购买偷录的《攀登者》《零零后》等多部影视作品,通过上述方式将影片放在该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

【法院判决】新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涛、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复制发行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涛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已逐渐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此类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作案,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且隐蔽性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电影搬运工”“资源共享”的名义、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电影链接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普通观影者应观看正版电影,勿点击、登陆不明网站。

(王鼎强杨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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