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对一离婚纠纷作出判决 家庭义务承担多 女方获经济补偿

江门日报 2021-04-29 09:03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陈华伍英霞)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更加体现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的裁判理念。近日,蓬江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一起离婚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男方应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原告梁某(男方)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后原告于2015年底开始与被告分居,被告与儿子及原告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每月向被告及家庭支付生活费。

因双方就离婚后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各自的债务自行承担。

在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对家庭尽到了更多的照顾义务,故要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但双方对经济补偿款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结合原告每月定期向被告支付生活费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金50000元。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对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法律评价以外,也应对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问题进行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家务劳务补偿问题,原告搬离住所后,被告与儿子及原告父母一起居住,履行了更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但同时考虑到原告儿子已经成年,且原告每月均向被告及家庭支付生活费的实际情况,作出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法官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提出补偿请求,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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