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观赏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饲养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在6月30日前申请
江门日报讯(记者/梁佳欣通讯员/谈嘉辉)“我养了多年的观赏鸟被列入保护名录,还能继续养吗?”随着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多种观赏鸟类“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让鸟类饲养爱好者有些疑惑。近日,记者采访了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对名录调整后的变化及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据介绍,此次名录中新增的在江门市常见的观赏鸟类主要有画眉、鹩哥、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秀眼、红喉歌鸲(红点颏)、蓝喉歌鸲(蓝点颏)等。
据悉,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笼养鸟,几乎都是从野外捕捉而来,对这些鸟的正常繁衍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种群数量下降明显。《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已将银耳相思、画眉等鸟类列为“近危”等级,鹩哥更是列为“易危”等级。因此,把这些物种提升到国家重点保护级别,实行严格保护和监管。
除上述观赏鸟类,所有的陆龟、鹦鹉(除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桃脸牡丹鹦鹉)、部分蟒蛇、部分蜥蜴类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II,不论是否为野生,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开展人工繁育(包括宠物饲养)、猎捕、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必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行严格审批。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新名录发布前已饲养或从事观赏鸟类经营的,应该如何做?
据介绍,个人或养殖场需继续饲养的,应当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的申请;需继续开展出售、购买、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的申请;因种源来源不合法、养殖场地不符合规范等原因,未能取得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许可的,又或者不打算继续饲养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在养鸟只全部移交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收容救护,不建议私自放生。
“以上申请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6月30日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继续养殖、出售、购买、利用上述观赏鸟类的,涉嫌违法。继续养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鸟只,并处价值1—5倍的罚款;未经批准,继续在市场、网络或者其他场所、平台擅自购买、出售上述鸟类,或者运输、携带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鸟类,无论属于人工繁育还是野生,均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江门市禁止任何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猎捕行为。只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才能按规定报请审批开展。未经许可擅自猎捕的,无论数量多小,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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