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自1月1日起实施 惠及全市近4万人

江门日报 2021-04-19 16:32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磊磊通讯员/刘润池)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地保障江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932元/人月,全面提高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民政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据了解,经过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后,低保标准将从原来的900元/人月提高到932元/人月,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近4万人。

“这就意味着去年因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900元(2020年低保标准)但低于932元,或因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超过21600元但低于22368元,未能通过审核纳入低保的家庭,在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年可纳入低保。”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相应的,用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也从人均月收入低于1350元/人月放宽到了1398元/人月。“更多的困难家庭可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优惠、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此外,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后,在低保家庭综合评估月人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今年人均保障金额可增加32元/人月。其中未经综合评估收入减除已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对65岁以上老人、学前儿童、在校生、单亲未成年子女、重病重残等家庭成员,还按低保标准的30%至60%增发分类施保。低保提标后,分类施保将增加10至19元。按低保标准1.6倍确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低保提标从17280元/人年提高到了17892元/人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获得的基本生活费增加了51元。

“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1月1日起至今已发放的低保金,差额部分将会补齐。”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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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须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时间:4月1日至6月20日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磊磊)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3月1日起,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规定,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以确定其当年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实施办法》对补贴对象进行了明确。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江门市户籍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时,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户口簿原件)和银行账户原件向广东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也可由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此外,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房江骅介绍,从4月22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将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不再受户籍限制,在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都可以进行申请。“自4月22日起,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2021年起江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8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35元提高到243元。截至2021年3月底,江门市已向全市11302名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624.6万元,向42020名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3087.4万元,切实保障了江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今年9月底前,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将会进一步提标。”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房江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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