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手机非正品退一赔三获支持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董永文)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蓬江区某通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手机属非正品机(翻新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赔三,共计5196元。此诉求获法院支持。
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位于蓬江区某商城的华为销售柜台,以信用卡支付1299元的方式向被告购买华为荣耀7X黑色手机一部。当时被告出具质量保证单,标明手机编码、价格。2019年11月初,手机出现触摸屏失灵故障。次日,经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江门店)检测并出具《华为终端服务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手机机身颜色和系统对照不一致,无原厂封标,非正品。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向市消委会投诉。被告回复消委会,否认该手机为其销售。消委会协调无果,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蓬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返还购机价款1299元,并增加赔偿购机价款的三倍及相应的维权费用给原告。
办案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诚实信用,不得以欺诈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应理智消费,不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必要时可上网查询相关商品情况;保留票据等相关购物凭证,如发票、收据、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等;注意商品有效期、质量标准;如发现商品有瑕疵或冒牌时,积极主张权利,及时与商家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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