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 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

江门日报 2021-03-24 14:16

江门日报讯(记者/梁佳欣通讯员/谈嘉辉)近日,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正式向公众发布。新《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这是我国根据野生资源变动情况和最新研究成果,32年来首次对名录进行大调整。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资源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了解到,与原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新《名录》明显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新《名录》还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新《名录》发布后,江门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哪些新变化?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名录调整后,江门市一些本地常见观赏饲养物种,如画眉、鹩哥、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红点颏)、蓝喉歌鸲(蓝点颏)等新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今后养殖、出售、购买、利用这些物种,均需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

根据规定,新《名录》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接下来,市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名录调整的过渡衔接工作,依法规范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对已经合法从事相关物种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做好指导、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禁止滥食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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