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培训班合同规定“概不退费”“逾期不退费” 集中整治培训机构“霸王条款”
“给娃报了培训班,要搬家想退费不给退怎么办?”“退费培训机构扣除太多正常吗?”随着校外培训机构的日益增多,各种培训消费投诉和纠纷也不断出现。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市、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相关方案,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将进行集中整治。
江门日报记者娄丹
集中整治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市、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据悉,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格式条款约定的“概不退费”“逾期不退费”等。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2020年,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曾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也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将分阶段进行自查、抽查
集中整治将分阶段进行,包括自查、抽查、评审、整改总结等几个阶段。
其中1—3月,为自查阶段,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自查合同违法行为,包括是否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等;4—5月,为抽查阶段,由各市、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5—6月为评审阶段,各校外培训机构将本机构的正式合同复印件上交,由各市、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工作人员及聘请法律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对合同进行评审;7—9月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市、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针对检查和评审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按照方案,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办学许可证年审中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悉,此次集中整治将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温馨提示
1、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此类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未进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认定为无效。
2、“逾期不退费”等相关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但经营者仅在不明显或容易忽略的位置标明,未以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且相关条款不属于双方合意内容,一般认定为对消费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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