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5年受理服务合同纠纷案2763宗,其中去年有884件 预付式消费合同风险大

江门日报 2021-03-24 14:08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

近几年来因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记者昨日从蓬江法院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受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763宗,其中2019年受理414件,2020年受理884件,数量增加了两倍多。消费者遇到这些纠纷如何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蓬江法院对几种常见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解读。

母婴店几次转手

预付式消费服务被“打折”

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很大风险。一方面损失预付款利息,限制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容易陷入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陷阱中,公平交易权易受到侵害,更多时候还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原告向被告胡某经营的母婴店开办两年期限的婴幼儿游泳会员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55元。母婴店为个体户,最初经营者为胡某,其注销登记该店并将实体店铺转让给案外人邓某。邓某又以母婴店的名称再次注册登记成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后邓某将其经营的实体店铺转让给被告刘某,并注销登记其经营的店铺。刘某接手实体店铺后又以母婴店的名称再次注册登记成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后刘某因无法继续经营决定结业,对外公告将其对会员的游泳服务转接给某游泳馆承担。原告认为某游泳馆环境较差,不认可由某游泳馆提供剩余的游泳服务,要求三被告退还剩余会员费。但三被告均不予退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向胡某经营的母婴店开办婴幼儿游泳会员卡,并预支付了会员费,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胡某经营的母婴店已注销登记,最后接手的刘某经营的母婴店亦已关闭,原告与该店的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胡某作为该店的原经营者,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本案债务。胡某在收取原告会员费后,未事先告知原告便注销登记其经营的母婴店,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实体店铺转让给案外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为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胡某退还剩余会员费的诉请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母婴店及其经营者刘某对上述费用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接手了原胡某经营的实体店铺后,又以母婴店的名称再次注册登记成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且没有告知原告等消费者。母婴店承接了原有会员的后续游泳服务并继续以母婴店的名称招揽生意,对外经营。后因刘某经营不善并私自关闭实体店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完成余下的服务次数,刘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母婴店现仍在业,因此被告母婴店及刘某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4个手机号码

被通信公司擅自“转让”

梁某的丈夫廖某在被告某通信公司下设的营业厅选取了131722699××等4个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这4个手机号码是廖某出资2万元有偿取得,有原告举证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因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的使用需要,廖某将4个手机号码转让给妻子梁某,并在营业厅办理过户。在梁某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被告却在没有经得原告的同意下,违反电信服务协议,擅自自行将4个手机号码分别转移给他人使用,致使梁某不能正常使用上述手机号码。

法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纠纷。梁某和廖某为夫妻关系,双方确认本案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故两原告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公司就涉案4个手机号码使用权与梁某形成电信服务合同,之后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依法构成违约,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预订了婚宴酒席

却被酒家“放鸽子”

原告于2018年9月向被告某酒家预订婚宴酒席,并支付定金1000元。同年10月21日,该酒家已进入清算阶段,无法继续提供餐饮及婚宴服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共2000元;被告冼某作为酒家的经营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酒家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某酒家应在2018年10月21日为原告提供午宴酒席,但某酒家没有如期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要求某酒家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法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某酒家是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者为冼某。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冼某对某酒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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