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行业新规征求意见 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江门日报 2021-02-05 07:59

江门日报讯(记者/吕胜根)征信,是我们个人信用被相关机构认可的凭证,是我们的“经济身份证”。不久前,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后,征信行业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办法》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此前,各方对借贷信息属于信用信息认识较为一致,但对于身份、支付交易、财产、社交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认识并不统一。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办法》指出,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提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明确何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业内专家表示。

“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信用信息并进行使用。”《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同时,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诸如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都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大数据算法在便利用户生活的同时,也让平台大行数据采集之道。

本报财经智库专家、新浪微博视频自媒体《海阔财商——让钱找你》主讲嘉宾海阔说,《办法》的出台将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办法》的出台有其必要。如今,不只是国内,在整个国际社会,大家都意识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有的国家就对一些电商企业、互联网媒体巨头出台了很多细致的管理措施,以防个人隐私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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