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付出禁渔期“电鱼”代价 捕鱼300多尾,补放67万尾

江门日报 2021-01-31 08:17

卖鱼苗者(左一)协助吴某某将其所购鱼苗放流到西江中。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朱仑通讯员/黄燕珊)蓬江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裁判,由吴某承担生态修复、补偿经济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近日,吴某履行首期义务,在蓬江区渔政码头向西江水域放流鱼苗17万余尾,余下的50万余鱼苗将分3年定期放流。

据了解,在去年的一天,吴某某携带发电机和发电球等电鱼设备,驾驶木船从新会大鳌镇大鳌尾码头出发,窜到蓬江区古猿洲与潮连珍珠沙滩交界水域实施电鱼。当日晚,吴某某被市渔政执法船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并盘查,涉案船只、工具及相关非法渔获物被查获。现场查获船上有广东鲂、赤眼鳟、花鲈、鳡等渔获物340余尾,共重128公斤。吴某某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吴某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等鱼苗67万多尾投放到西江水域;判令吴某某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水域生态环境生态恶化经济损失不低于2798元,用于生态资源修复;判令吴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裁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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