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开展活动宣传和解读医疗保障政策 筑牢医疗保障防线
江门日报讯(记者/黎禹君实习生/陈清松)为深入宣传医保政策法规,推进落实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昨日,由市医疗保障局主办的“筑牢医疗保障防线,共享文明和谐城市”医保政策法规大型宣传活动在东湖广场举行。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围绕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新生儿参保政策以及异地就医、打击欺诈骗保等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法规知识以及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中解读和宣传,接受市民咨询。
活动邀请了民政、社保、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展板、设置咨询服务台、发放宣传单及政策问答小册子等方式,宣传和解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并邀请市人民医院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开展义诊和心理健康咨询。工作人员还与群众进行深入交流,解答群众在医保和就医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积极向过往群众宣传普及疫情防控、垃圾分类、文明餐桌等生活理念。
活动期间,还穿插进行了有奖竞猜、互动问答以及主题文艺演出,增强了现场宣传的趣味性和针对性,吸引了大批群众驻足参与,受到一致好评,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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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本月底截止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2020年10月至12月底为江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档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36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好处?参保对象范围有哪些?具体怎么缴费?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简称“医保一档”)的待遇由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构成,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多,待遇享受层次多,缴费灵活,结算办法简便,实现了城乡统筹一体化,为城乡居民构建了医疗保障“安全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以下人员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保一档:
(一)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三)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
(四)持有江门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怎么缴费?
答: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分别向户籍、学校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基层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途不退费),按缴费标准依时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并办理使用社保卡金融账户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变更手续(上年度已在社保卡金融账户上缴费的无须办理),统一应用社保卡由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暂未领取社保卡或者应用社保卡扣缴渠道尚未畅通的参保人,需在代办银行开设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账户,将缴费金额足额存入个人指定缴费账户。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个人缴费可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代扣代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成功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在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中途参保人,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本市户籍和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5、困难居民怎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困难居民参保由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会同民政、残联、扶贫办和社保等部门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实施,通过信息共享落实参保缴费,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区)制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一档的,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困难居民已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年度开始后其身份发生变化的,年度内不再退费或追缴;若年度内不再认定为困难居民的,从次月起(社保信息系统接收到困难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标准的待遇。
6、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困难居民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居民参保人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五)重度残疾人;
(六)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七)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
(八)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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