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公开宣判首宗“楼霸”涉恶案 被告人垄断搬运业务,三人被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刑期
11月20日上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公开宣判蓬江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宗“楼霸”涉恶案件。三名被告人垄断小区搬运业务,致使业主装修成本抬高,涉案罪名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蓬江凤山水岸二期誉城小区竣工验收,广东省丰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该小区,成立江门市蓬江区凤山水岸誉城物业服务部,从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清为凤山誉城物业部主任(经理助理),被告人洪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蓬江区鸿宇搬运服务部,在凤山誉城小区从事搬运工作及出售装修材料业务。2016年10月,被告人潘某继任凤山誉城物业部经理。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开始额外在每栋楼收取入场费。被告人洪某召集他人入伙,商定改变经营模式,由之前大家合伙经营变更为对各栋楼轮流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每栋楼需要向潘某和吴某清缴纳入场费和给洪某应酬费。
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在收取了洪某等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洪某等人的名片放置于物业前台,由前台工作人员向业主推荐。同时,他们违反公司规定,对其他搬运主体制定差别化、歧视性的规定,限制其他搬运主体进入小区从事搬运。如要缴纳搬运证押金,搬运人员要办理临时出入证,且临时出入证当天一次有效,必须由业主亲自带搬运人员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搬运押金必须当天办理退费,过期不退;其他搬运主体的装修材料不能堆放在地下车库,只要装修材料到场必须马上上楼;由保安拦截外来搬运人员或者业主搬运等。
被告人洪某伙同潘某、吴某清通过上述手段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凤山誉城搬运,强迫凤山誉城小区业主选择洪某等人的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潘某、吴某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潘某、吴某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潘某、吴某清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洪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
周柳妤李霭莹钟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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