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集体遭辞退 人民调解释法止纷争

江门日报 2020-11-19 07:45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蓬江区棠下镇某加工厂因经营问题导致资金运转困难,决定转让整个加工厂。但新的投资人并不愿意继续聘用原有的员工,加工厂无奈之下欲把原有的十多名员工全部辞退后再转让。员工们与加工厂就辞退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共同到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现场

调解室里,在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梁育钦的主持下,该加工厂员工代表率先发表意见:“我们都在工厂工作不少年头了,时间长的甚至都超过20年,对于工厂很多大小事务、细节可以说比老板还要清楚。加工厂现在要转手我们可以理解,即使全部解雇我们,我们也不多说什么,但在遣散费(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工厂不应该少给。好几个老员工都到了快退休的年龄,现在重新找工作谈何容易?我们要求也不高,按照每个员工各自的工作年限,折算月数来计算补偿金而已。这我们也咨询过,法律是有这个规定的。”然后,有员工把准备好的工资及工作年限表交给了调解员。

该加工厂的负责人樊忠羽(化名)看到后,面露难色地说:“你们都是工厂的"老臣子",大家共事这么多年了,我们都有感情。但你们也要明白,如果不是工厂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也不至于要转手,更不会辞退各位。我也听说过工作年限折算月数计算的,但好像也有"补偿计算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2年"的规定。要是按你们的计算,有些老员工的工作年限都超过20年,全部人的补偿费用加起来至少好几十万元,这钱可不是工厂现在能承受得了的,而且也超过上述规定很多。”

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员工们的工资及工作年限表,对双方说:“你们所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折算月数计算补偿金",法律的确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厂方所说的"补偿计算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2年"也确实有相关规定,但有个大前提,那就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在该前提条件下,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没有超过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不受12年的限制。而江门市201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5948元,根据刚才员工们提供的工资表,并没有员工的工资额能达到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厂方对于该表的数据是否认同呢?”

樊忠羽听完调解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后,尴尬地看着工资表,点了点头表示认同。

调解员接着说:“其实现在你们双方对于事实并没有争议,只是厂方对于补偿金的支付感到困难。厂方可以尝试站在员工的角度思考,虽然补偿金有别于职工工资,但也是基于工作产生的收入,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其个人甚至家庭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依赖。虽然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而解雇员工,但对于员工的安置补偿等应是用人单位优先考虑的问题。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况且工厂的转让款也不应只用来满足原投资人的个人利益需求吧?”

樊忠羽沉思了一会后,似有所悟地说:“你的说法确实在理,既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我也没办法不遵守啊!”

经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1、加工厂依法满额支付所有员工的补偿金;2、所有员工均不再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向加工厂主张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厂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满额支付员工的补偿金,但需要一定时间筹备,员工都表示理解及支持。随着双方在调解员制作的调解书上签字并由工厂在约定的时间内实际支付完毕协议的敲定,一场涉及多人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员提醒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时候,对于需要补偿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对员工来说,工作产生的收入是其个人甚至家庭的生活来源及生存依赖,涉及到员工的生存权问题,用人单位若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减少支付的,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及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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