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棠下法庭巧用多元解纷机制 涉农纠纷化解平台初见成效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黎素梅钟绮敏
随着蓬江区棠下镇被纳入滨江新区发展规划,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征地拆迁、村民分红等各种纠纷也有所增加。为更妥善解决涉农纠纷,棠下法庭配合蓬江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创建工作,结合乡镇法庭实际情况,通过引入镇农业办、司法所等部门以及熟悉农村情况的调解员,全力打造涉农纠纷化解平台,并初步展现成效。下一步,棠下法庭将继续协调派出所、各村委会等机构,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涉农案件处理过程中,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取得更好效果。
案例1
5人诉求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在张某等5人诉棠下某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系列案中,张某等人认为经济合作社每年在其股份分红款中扣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要求经济合作社返还。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从案卷材料上看,张某等人是该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享有该村股份分红,经济合作社不应无理扣取张某等人的分红款。该案经法院依法送达,经济合作社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看似简单,但对于该村扣除张某等人分红款的前因后果应作深入了解,不能仅听张某等人的一面之词。
于是,承办法官便利用涉农纠纷化解平台,与镇农业办联系,邀请熟悉该村情况又曾处理过类似纠纷的调解员骆靖宇参与该案的调解。调解员深入了解了近40年来的相关情况并向承办法官反馈:该村约定俗成每户村民享有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2004年该村出台村规民约,决定对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按2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而张某等人利用村里荒地建造的房屋无平面图,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村便对房屋超出80平方米的部分在分红款中扣除租金。
在了解引发纠纷的前因后果和历史背景后,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法官认为,该村收取租金事宜属村民自治内容,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争议内容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张某等人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租户与经济合作社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租赁了环市某经济合作社一处物业,经营摩托车检测业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拖欠租金。该经济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并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经了解,张某因疫情影响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而违约。
承办法官认为,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不仅未能考虑张某在疫情期间的履约困难和主观过错程度,也会造成该村集体资产的闲置,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引入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与承办法官一边向张某厘清法律责任以及解除合同将造成的损失,一边引导经济合作社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济合作社同意张某分期支付租金,双方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该案经调解员的介入达成调解,张某的经济压力得以缓解、摩托车检测业务得以继续开展。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也能被继续利用,维持了集体收入。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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