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明年起实施 节水先进单位可获奖励

江门日报 2020-10-28 13:18

江门日报讯(记者/严建广通讯员/城管宣)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用水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报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获评为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的,可获2万元奖励。记者昨天从市城管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节水先进单位可获相应奖励。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全面推进江门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市城管局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用水单位,可以向用水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报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对获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的用水单位,将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获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奖励2万元;获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的,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30万立方米的奖励2万元,年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奖励1万元。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建立以奖促节机制,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鼓励用水单位、企业、居民小区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成效,树立节水标杆,进而激发和带动全市用水单位科学管水、合理用水、重视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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