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再次征求意见,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通过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江门日报 2020-10-23 08:09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距离上次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大半年。记者发现,《监管办法》共5章83条,与旧版的7章106条相比精简了一些。新规的一大亮点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其中,《监管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需持牌经营,以及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陈冠州博士表示:“《监管办法》强调了持牌经营原则以及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提高了相关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相信不断完善的监管办法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非保险机构行为

划定五条红线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业务模式的不足。同时,由于互联网保险机构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事件频发。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陈冠州说。

在去年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监管办法》再次充分吸收各界意见,进一步做了调整完善。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禁止;二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平台优势逐步体现,也成为行业的鲜明特点,因此新版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专门要求;三是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种类问题,新版意见稿侧重从原则、方向等角度进行规定,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

哪些机构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监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监管办法》中另一个广为关注的焦点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比如,有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监管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这些直播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是在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内容,同时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指出。

陈冠州表示,一方面,《监管办法》规定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需持牌经营以及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持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监管办法》允许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这对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监管办法》也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保险从业人员周先生说,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一些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直播等方式营销保险,相关规定对此予以规范,让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明确,有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江门日报记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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